如何合规向中国出口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宠物食品、农产品、食品、化妆品? 立即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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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合规问答
发布时间:2026-09-14 10:25:39| 浏览次数:

2025年以来,海关总署密集出台了一系列新规——2025年第257号公告重构了风险分级框架,2024年第77号公告取消了部分产品的检疫审批,2026年修订的《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83号)将于2026年11月1日正式施行。

本文依据这些新规带来的变化,从风险分级、审批豁免、添加剂准入、指定场地、企业备案、标签合规、召回追溯等维度汇总关于进口饲料合规性问答。

01 海关对进口饲料实施的风险分级,到底怎么分、怎么管?

这是2025年12月29日海关总署第257号公告带来的最大变化。该公告废止了2015年第144号公告的旧模式,用四级风险分级替代了原来“一刀切”的监管方式。根据风险分析结果,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被划分为Ⅰ至Ⅳ级,对应差异化的检验检疫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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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哪些饲料产品已经不需要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了?

2024年6月,海关总署发布第77号公告,经风险评估,决定取消植物源性饲料、植物源性肥料及栽培介质、植物源性中药材、烟叶、新鲜蔬菜、饲用鱼粉、动物皮张等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这项调整意味着上述产品在进口时不再需要事前申请《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但企业不能因此掉以轻心——公告同时明确,相关货物仍须来自我国检疫准入的国家(地区)及海关总署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入境时仍须按规定申报并接受检验检疫。换句话说,审批环节取消了,但准入门槛和检疫要求一个都没少。

需要注意的是,取消审批的“饲用鱼粉”与仍需审批的“鱼粉及鱼油”中的部分品类可能存在交叉,实操中建议逐批核对商品编码和检验检疫编码,确认是否落在取消审批的清单范围内。

03 饲料添加剂的进口,和饲料原料走的是同一条路吗?

不是。 饲料添加剂面临的是“海关检疫准入 + 农业农村部进口登记”的双重门槛。

在海关层面,境外生产企业需完成GACC注册登记,产品须来自准入名单内的国家或地区。海关对其实施检疫准入和检验检疫监管;

在农业农村部层面,境外企业首次向中国出口饲料添加剂,必须向农业农村部申请进口登记,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未取得该证的,不得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申请材料要求中英文对照、一式两份,包括生产地批准生产使用的证明、产品成分与理化性质、生产工艺与质量标准、检测方法和检验报告、生产地标签和中文标签式样等。进口登记证有效期为5年。

对于中国境内尚未使用但生产地已批准生产的添加剂,还须走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评审程序,需提交有效性评价试验报告、安全性评价试验报告、稳定性试验报告和环境影响报告等。

这一“海关+农业”双轨制是饲料添加剂区别于普通饲料原料的核心特征,也是最容易在实操中被遗漏的环节。

04 什么是“指定监管场地”?散装饲料进口有什么特殊要求?

指定监管场地是指符合动植物疫情防控和海关监管作业要求,满足对进境生物安全高风险动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查验、检疫、检验需要的作业区域。2026年6月,海关总署发布第81号公告,修订发布了《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对指定监管场地的条件和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对于进口散装饲料(如散装的葵花粕、棕榈粕等),海关有特别规定:散装的进口饲料,进口企业应当在海关指定的场所包装并加施饲料标签后方可入境。直接调运到海关指定的生产、加工企业用于饲料生产的,可以免予加施标签。

这意味着,散装饲料的进口路径与预包装饲料有本质区别。预包装饲料在境外完成标签加施即可,散装饲料则需要在入境后的指定场所完成这一工序。企业如果在订舱前没有确认口岸是否具备指定监管场地,或者没有对接好指定的生产加工企业,货物到港后可能面临无法及时完成包装和标签加施的被动局面。

05 进口企业备案的经营档案,新规有什么变化?

海关对饲料进口企业实施备案管理,进口企业应在首次报检前或报检时向所在地海关备案。已备案的进口企业必须建立经营档案。

变化在于保存期限。根据2026年4月公布的海关总署令第283号(2026年11月1日施行),经营档案的记录保存期限从原来的不少于2年延长至不少于3年。档案需要记录的信息包括:进口饲料的报检号、品名、数/重量、包装、输出国家或地区、国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名称及其注册登记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进口饲料流向等。

海关会对备案进口企业的经营档案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对其进口的饲料加严检验检疫。这意味着经营档案不仅仅是“存档备查”的形式要求,档案质量直接影响企业的通关便利程度。

06 进口饲料的标签合规,有哪些容易踩的“坑”?

进口饲料的中文标签必须符合《饲料标签》(GB 10648-2013)国家标准。该标准适用于商品饲料、饲料添加剂和饲料原料(包括进口产品),但不包括可饲用原粮、药物饲料添加剂和养殖者自行配制的饲料。

实操中高频出现的问题包括:

生产日期不一致。GB 10648明确规定,进口产品中文标签标明的生产日期应与原产地标签上标明的生产日期一致。部分企业自行“推算”或“调整”日期,属于违规行为。

标签被遮掩。标准要求标签应在不打开包装的情况下能看到完整内容,部分进口产品的外包装设计导致中文标签被遮挡,不符合要求。

外包装标注缺失。以进口动物蛋白饲料为例,外包装除中文标签外,还需注明生产加工企业和注册登记信息,并注明“本产品符合饲料卫生标准”。

饲用范围限制未标注。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83号,国家对进口动物源性饲料的饲用范围有限制的,进入市场销售的包装上应当注明饲用范围。

07 进口饲料出了问题,召回和追溯机制怎么运转?

2026年修订的管理办法对召回机制做了更明确的规定。当国外发生饲料安全事故涉及已进口的饲料、国内有关部门通报或用户投诉进口饲料出现安全卫生问题时,海关应当开展追溯性调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果进口饲料可能对动物和人体健康及生命安全造成损害,饲料进口企业应当主动召回,并向海关报告。进口企业不履行召回义务的,海关可以责令其召回。

这一条款将召回从“企业自律”提升到了“海关可强制”的层面。对于代理服务而言,需要提前帮助客户建立两套机制:一是产品追溯台账,将每批进口饲料的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号、生产日期、集装箱号与国内流向信息关联,确保一旦发生问题可以快速定位;二是召回应急预案,明确触发条件、通知渠道和处置流程,避免在需要召回时因准备不足导致合规风险扩大。

08海关对进口动物源性饲料的准入有何规定?

根据《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会针对不同的饲料产品种类,分别制定相应的进口检验检疫要求。对于首次申请向中国出口饲料的国家或地区,海关总署会实施风险分析;对已向中国出口饲料的国家或地区,则会进行回顾性审查。基于这些分析或审查结果,海关总署会制定、调整并公布允许进口饲料的国家或地区名单以及对应的饲料产品种类。目前,中国允许从47个国家或地区进口约30类动物源性饲料,主要包括鱼粉及鱼油、肉粉、骨粉、肉骨粉、饲用乳清粉以及宠物食品等。同时,按规定需要对境外的输华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具体的注册企业名单,可通过登录“海关总署动植物检疫司”官方网站,在“企业信息”→“境外企业”→“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境外企业检疫注册登记名单”栏目中进行查询。

09进口动物源性饲料需满足哪些检疫要求?

海关将依据中国的法律法规、国家强制性标准、相关的检验检疫要求、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以及《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中列明的具体要求,对进口的动物源性饲料实施检验检疫。进口动物源性饲料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饲料入境前或入境时向海关申报。申报时需提供原产地证书、贸易合同、提单、发票等基本单证,并根据具体产品的规定,提供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验检疫证书。

10海关的查验和抽样要求是什么?

海关会根据布控指令及相关规定,对申请入境的动物源性饲料实施现场检查。检查主要内容包括:核对单证与货物在名称、数(重)量、包装、生产日期、集装箱号码、输出国家或地区、生产企业名称和注册登记号等信息上是否相符;检查产品标签是否符合中国饲料标签国家标准;检查包装及容器是否完好、是否超过保质期、有无腐败变质、有无携带有害生物、是否存在土壤、动物尸体、动物排泄物等禁止进境物。同时,海关会根据布控指令和相关规定抽取样品,并送实验室进行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