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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MARA&GA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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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考法规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条 境外企业首次向中国出口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向农业部申请进口登记,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未取得进口登记证的,不得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

第五条 申请进口登记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符合生产地和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要求。生产地未批准生产、使用或者禁止生产、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不予登记。

第四条 境外企业申请进口登记,由境外企业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委托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办理。

第六条 申请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应当向农业部提交真实、完整、规范的申请资料(中英文对照,一式两份)和样品。


二、需要登记的产品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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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MARA进口登记流程及材料清单
MARA进口登记流程

01.

文件审核


材料递交给中国农业农村部后,农业农村部进行材料审核,20个工作日内给予审批结果。

02.

样品复核


材料审核通过后,邮寄样品至农业农村部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复核检测,2个月内出结果。

03.

公示发证


样品复核检测通过后,检测机构上报至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部在 1个月内核发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并予以公告。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申请材料一览表
1

生产地批准生产、使用的证明(生产资质、销售资质)

2

委托书(我方提供模板)

3

产品理化性质

4

产品来源、组成成分

5

制造方法

6

质量标准与检测方法

7

生产地使用的标签、中文标签式样和商标

8

使用目的、适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9

包装材料、包装规格、保质期和贮存条件

10

生产地之外其他国家及地区的登记材料和产品推广应用情况



四、MARA进口登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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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GACC企业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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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考法规

根据《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

     第十条  海关总署对允许进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的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进口饲料应当来自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企业。

        第十一条  境外生产企业应当符合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相关要求,并达到与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等效要求,经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向海关总署推荐。推荐材料应当包括:

  (一)企业信息:企业名称、地址、官方批准编号;

  (二)注册产品信息:注册产品名称、主要原料、用途等;

  (三)官方证明:证明所推荐的企业已经主管部门批准,其产品允许在输出国家或者地区自由销售。

  第十二条  海关总署应当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查。

  审查不合格的,通知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补正。

  审查合格的,经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协商后,海关总署派出专家到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对其饲料安全监管体系进行审查,并对申请注册登记的企业进行抽查。对抽查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不予注册登记,并将原因向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通报;对抽查符合要求的及未被抽查的其他推荐企业,予以注册登记,并在海关总署官方网站上公布。

  第十三条  注册登记的有效期为5年

  需要延期的境外生产企业,由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海关总署提出延期。必要时,海关总署可以派出专家到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对其饲料安全监管体系进行回顾性审查,并对申请延期的境外生产企业进行抽查,对抽查符合要求的及未被抽查的其他申请延期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登记有效期延长5年。

  第十四条  经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企业停产、转产、倒闭或者被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吊销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的,海关总署注销其注册登记。


二、GACC申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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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GACC准入服务内容

1 、对企业申请进行初步评估,以确定其是否具备准入的基本条件,并说明进入中国市场的相关规 定;
2、 依据对企业的评估结果,为企业按照GACC的准入标准建立管理措施,并开展准入要求培训;
3 、指导企业通过本国内管理机构提出准入申请;
4 、指导企业回复中国GACC产品问卷;
5 、协助企业与使馆进行产品准入沟通;

6 、中国GACC文件风险评估的跟进及反馈;

7 、通过GACC审核,并在总署官网系统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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