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进一步严密事后监督管理要求。
完善撤销注册情形,“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企业准予注册的”,明确应当予以撤销(第二十七条)。完善“不予受理注册”的情形,对于海关总署依法暂停相关国家(地区)食品进口的,在暂停期间一律不予受理该国相关食品企业注册申请(第二十八条)。
(五)进一步优化注册管理流程。
考虑各国家(地区)监管实际情况,接受境外主管当局“出具的证明”作为企业身份证明(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新增企业自动延续注册规定,进一步简化企业延续注册管理措施(第二十一条)。完善企业注册延续程序,将申请延续的期限由有效期届满前“3至6个月内”放宽至“3至12个月内”,为企业预留充分时间(第二十二条)。
根据《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等相关规定,除紧急措施外,各成员应在新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公布和生效之间留出合理时间间隔,期间一般不少于6个月。因此,新修订《管理规定》预留了充分的过渡期,将在2026年6月1日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