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

010-52893992

EN
新闻列表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99号(关于进口比利时宠物食品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来源: | 作者:京元瑞环 | 发布时间: 2025-10-17 | 5 次浏览 | 分享到: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比利时王国联邦食品链安全局(以下称比方)关于比利时宠物食品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允许符合以下要求的比利时宠物食品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比利时王国联邦食品链安全局关于比利时宠物食品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产品范围

  本公告中的宠物食品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宠物(犬、猫)直接食用的产品,包括宠物湿粮、干粮、零食和咬胶等。

  三、生产企业要求

  输华宠物食品的生产加工企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比方批准并合法生产。

  (二)实施以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原理为基础的卫生管理体系。

  (三)接受比方的监督检查,未因发生安全卫生问题被停产、限产。

  (四)经比方推荐,获得中方注册登记。比利时输华宠物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有效期5年。

  四、原料的来源动物要求

  (一)不得来自反刍动物(乳和乳制品除外)。

  (二)不得来自非法猎杀或者非法捕捞的动物。

  (三)不得来自因动物疫病死亡的动物。

  (四)不得来自因控制或者扑灭动物疫情而受到移动限制或者扑杀的动物。

  (五)陆生动物须在比方批准的屠宰场进行屠宰,经宰前、宰后检验,并且未显示任何可通过该产品传播给人类或动物的动物传染病的临床症状。

  五、原料要求

  (一)经比方安全卫生监测检测合格,符合比利时和欧盟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卫生要求,适合用于宠物食品生产。

  (二)动物源性原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不得含有反刍动物源性成分,未受到反刍动物源性成分的污染(乳和乳制品除外)。

  2.来自符合世界动物卫生组织规定并经中方认可的非洲猪瘟、古典猪瘟、猪水泡病和口蹄疫的无疫区。

  3.不能来自受中方相关疫情禁令限制的国家和地区。

  4.来自比利时以外国家的动物源性原料,应为合法进口,经比方检验检疫合格,合法使用于宠物食品生产。

  5.水产原料来源于水生动物(水生哺乳动物除外),以及在生产供人类消费的产品过程中产生的鱼副产品,原料来源动物无传染病症状。

  (三)植物源性原料不得含有危害动物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和禁止使用的成分;不含未经中国官方批准的转基因成分。

  六、生产加工要求

  (一)生产企业按照比方批准或者认可的卫生管理体系组织生产,对生产关键控制点进行有效控制。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