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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99号(关于进口比利时宠物食品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来源: | 作者:京元瑞环 | 发布时间: 2025-10-17 | 12 次浏览 | 分享到:

  十、进境检疫审批

  进口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十一、进境检验检疫

  (一)证单核查。

  1.核查是否附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取消检疫审批的产品除外)。

  2.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3.核查卫生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二)货物检查。

  中国海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要求,对比利时输华宠物食品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情况处理。

  1.无有效的卫生证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来自非注册登记比利时生产企业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检出未经批准的动物源性成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货证不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5.发现土壤、动物尸体、动物排泄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无法进行有效的检疫处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6.标签不符合标准且无法更正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7.经检测发现安全卫生项目不符合中国宠物饲料卫生标准的,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8.发现散包、容器破裂的,由货主或代理人负责整理完好。包装破损且有传播动植物疫病风险的,应当对所污染的场地、物品、器具进行检疫处理。

  9.对发现严重不合格的,或者屡次发现不合格的,中方可暂停比利时有关企业输华资格。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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