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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99号(关于进口比利时宠物食品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来源: | 作者:京元瑞环 | 发布时间: 2025-10-17 | 10 次浏览 | 分享到:

  (二)比方按照比利时和欧盟有关法律法规对生产加工进行日常监管,确保生产加工过程持续符合比方和企业有关安全卫生管理规定。

  (三)罐装宠物食品应使用F0值不低于3.0的热处理。

  (四)膨化干制宠物食品应至少经过中心温度120℃以上膨化干燥加工,或者经中方评估认可的其他等效方式加工。

  (五)其他加工宠物食品应经过中心温度90℃以上的热处理,或比方批准并经中方认可的其他等效方式处理。动物原料经过欧盟法规批准的工艺进行加工,确保消除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等疫病风险。

  (六)所有乳制品成分均应经过热处理等工艺加工(初乳采用离子化方法加工以保存抗体),热处理和离子化加工方法应符合欧盟法规的相关要求,并经中方批准。

  (七)生产过程按照卫生管理体系有关要求采取了有效措施,避免未经批准原料成分、异物等污染。

  七、包装、标签和存储运输要求

  (一)包装材料是全新、洁净的,密封性和防潮性能良好、不易破损。

  (二)包装加施中文标签,标签符合中国《宠物饲料标签规定》要求。

  (三)外包装须注明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和注册登记号码,并标注“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非供人类食用”或“仅用于宠物食用”中文字样。

  (四)宠物食品存储和运输过程采取了有效措施避免受到污染。

  八、产品要求

  (一)允许在比利时自由销售并具有完备的可追溯性。

  (二)不得混有中方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进境物。

  (三)没有受到未经批准的生产原料或者成分污染。

  (四)不含危害动物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符合比利时、欧盟和中国有关安全卫生标准。

  (五)出口前,按生产批次随机抽取5个样品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下列要求:

  1.罐装宠物食品符合商业无菌要求;

  2.非罐装宠物食品符合下列要求:

  沙门氏菌:25克中未检出:n = 5, c = 0, m = 0, M = 0;

  肠杆菌科:在1克中n =5, c=2, m=10, M=300。

  其中:

  n = 检测的样本数量;

  c = 细菌数量位于m 和 M之间的样本数量。如果其他样品的细菌数量为m或更少,该样本仍被视为可接受;

  m =细菌数量的阈值;如果所有样本中的细菌数量不超过m,则视为结果符合要求;

  M = 细菌数量的最大值;如果单个样本或多个样本中的细菌数量为M或更多,则视为结果不符合要求。

  九、出口前查验和证书要求

  输华宠物食品应由比方实施检验检疫,并出具卫生证书,证明产品符合双方有关议定书的要求。每批宠物食品须随附由中文或者英文写成的卫生证书,一份正本和两份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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