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
010-52893992
六、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2年1月29日
京元瑞环新获农业农村部进口饲料
2023-01-12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
2022-11-01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95号
2022-10-12
2022-08-20
2022年3月进口饲料和饲料添
2022-03-16
海关总署丨关于防止加拿大高致病
2022-02-21
重大变化:禽源性罐装宠物食品不
2022-02-09
加拿大饲料添加剂诚招中国代理商
2022-01-25
2021年1-12月进口饲料和
2022-01-10
允许进口饲料添加剂和预混料国家
2021-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