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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95号(关于进口白俄罗斯菜籽粕和豆粕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来源: | 作者:京元瑞环 | 发布时间: 2022-10-12 | 1067 次浏览 | 分享到:

  -具有相对封闭和独立的空间;

  -采取有效的防鼠、虫、鸟措施,防止有害生物污染。

  2. 加工企业应加强对原辅料、生产加工、仓储、运输等环节的卫生控制,避免菜籽粕和豆粕被土壤、动物尸体、动物粪便及羽毛等污染,不得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和任何动物源性成分。

  3. 输华菜籽粕和豆粕可以散装或包装运输。如包装运输,使用的包装应首次使用,且干净卫生,不带有害生物和有毒有害物质。运输工具应彻底清扫干净,必要时须进行消毒。

  4. 装载输华菜籽粕和豆粕的集装箱或者船舶的舱内(如散装船运)应至少有一个包装标识,注明加工企业名称、注册登记号码以及“白俄罗斯菜籽粕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白俄罗斯豆粕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文和英文字样。输华菜籽粕和豆粕的产品标签应符合中国国家标准《饲料标签》(GB 10648)的要求。

  (二)离境前检疫和证书要求。

  1.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菜籽粕和豆粕允许向中国出口。

  2. 每批输华菜籽粕和豆粕应随附由白方按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2号《植物检疫证书准则》要求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植物检疫证书附加声明中注明“The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Protocol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the rapeseed meal and soybean meal from Belarus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of China's concern”(该批货物符合白俄罗斯菜籽粕、豆粕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同时注明加工企业名称和注册登记号码、集装箱号码或船舶名称(散装船运时)等信息。出口前或运输途中经除害处理的,应在证书中注明除害处理方式及处理指标等信息。

  3. 每批输华菜籽粕和豆粕应由加工企业依据其实验室检测计划进行检测并随附白方出具的安全卫生声明。

  六、进境检验检疫

  (一)证书核查。

  1.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二)货物检查。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要求第四条、第五条,对进境菜籽粕和豆粕实施检验检疫,合格后准予进境。

  七、不符合情况处理

  (一)无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或安全卫生声明,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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