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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现活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活的有害生物的,作除害处理、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发现土壤或未经中国官方批准的转基因成分,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发现不符合第五条第(一)款第4项要求,作补正、退回或销毁处理;
(五)发现动物粪便、动物尸体、禽类羽毛、植物种子或其他不符合中国饲料相关安全卫生标准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作除害处理、退回或销毁处理。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2年10月1日
海关总署政治部主任、党委委员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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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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