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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6号(关于进口法国饲用乳制品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来源: | 作者:京元瑞环 | 发布时间: 2023-04-19 | 574 次浏览 | 分享到: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法兰西共和国农业与粮食主权部有关法国输华饲用乳制品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自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法国饲用乳制品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二)《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法兰西共和国农业与粮食主权部关于法国饲用乳制品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商品

  本公告中的饲用乳制品是指由含有蔬菜成分、维生素预混合饲料、益生菌以及其他中国和法国法律批准使用的原辅料的原料奶或副产品(乳清、酪乳、脱脂乳、初乳等)制成的饲用乳制品,以及由不含有以上原辅料成分的原料奶或副产品制成的饲用乳制品。

  三、生产企业要求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输出饲用乳制品的法国生产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兰西共和国有关饲料卫生和兽医卫生法规的要求。

  (二)获得法国官方批准,并在其有效监督之下生产,其产品允许在法国自由销售。

  (三)根据有关法规建立并实施了HACCP等安全卫生质量控制计划,并获得法国法律认可的认证机构的认证。

  (四)须经法兰西共和国农业与粮食主权部(以下简称“法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中方”)推荐,获得中方注册登记。

  四、原料要求

  (一)生产原料来源于法国或者从欧盟其他国家合法进口。

  (二)奶源来源国家全境没有口蹄疫、牛瘟、小反刍兽疫、牛传染性胸膜肺炎以及绵羊痘和山羊痘。

  (三)奶源来自没有牛结节性皮肤病、痒病、牛结核病、布鲁氏菌病、牛地方流行性白血病、牛副结核病、梅迪—维斯纳病和山羊关节炎/脑炎的地区,或者按照世界动物卫生组织法典有关要求进行加工,或者使用中方同意的方法进行加工。

  (四)原料奶来自于无任何传染病症状的健康动物。

  (五)原料奶不得含有初乳(初乳指生育后7天内取得的牛乳)。

  五、产品要求

  (一)不得添加中国和法国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添加物,不得含有危害动物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符合中国有关饲料卫生标准。

  (二)不得含有未经中方批准的转基因成分和其他反刍动物源性原料。

  (三)所有乳源性成分应进行热处理加工(初乳使用电离法加工以保存抗体),热处理和电离加工的方法应符合法国饲用乳制品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并经中方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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