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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6号(关于进口法国饲用乳制品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来源: | 作者:京元瑞环 | 发布时间: 2023-04-19 | 563 次浏览 | 分享到:

  (四)输华前,经法国官方抽样检测,符合以下要求:

  1.沙门氏菌:25克样品中未检出,n=5,C=0,m=0,M=0;

  2.细菌总数:<2×106CFU/g(添加益生菌产品除外);

  3.霉菌总数:<1×103CFU/g;

  n—检验的样品数;

  m—细菌数的阈值,如果所有样品中细菌数都没有超过m,该结果为合格;

  M—细菌数的最大值,如果有1个或多个样品中细菌数等于或大于M,该结果为不合格;

  c—细菌数介于m与M之间的样品数,如果其它样品的细菌数是小于或等于m,该结果仍认为可接受。

  (五)仅限饲料用途,不适合人类食用。

  六、包装、标签和存储运输要求

  (一)须用全新、洁净,密封和防潮性能良好、不易破损的包装材料进行包装。

  (二)外包装需加施中文标签,标签应符合中国国家标准《饲料标签》(GB 10648)要求。

  (三)外包装需注明法国生产企业名称及法方批准编号信息,并标注“仅用作饲料”等警示语。

  (四)包装、存放到运输的全过程,应采取了有效措施避免污染。

  七、出口前查验和证书要求

  (一)法国官方负责对输华饲用乳制品实施检验检疫,并出具卫生证书,证明该批产品符合双方议定书的要求。

  (二)每批输华产品均须随附一份正本官方卫生证书。

  八、进境检验检疫要求

  (一)检疫审批。

  除取消检疫审批的产品外,进口企业应在签订贸易合同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证单核查。

  1. 核查是否附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取消检疫审批的产品除外)。

  2. 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法国生产企业。

  3. 核查卫生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三)货物检查。

  中国海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要求,对法国饲用乳制品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四)不合格情况处理。

  1. 无有效的卫生证书,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 来自非注册登记法国生产企业的产品,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 检出未经批准的动物源性成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 发现土壤、动物尸体、动物排泄物或其他禁止进境物,按照有关规定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5. 经检测发现安全卫生项目不符合中国饲料卫生标准的,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6. 发现散包、容器破裂的,由货主或代理人负责整理完好。包装破损且有传播动植物疫病风险的,应当对所污染的场地、物品、器具进行消毒处理。

  发现重大安全卫生问题,中方将向法方通报,并视情采取暂停相关企业输华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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