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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2号(关于进口马来西亚水产饲料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来源: | 作者:京元瑞环 | 发布时间: 2023-04-13 | 462 次浏览 | 分享到: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马来西亚农业及粮食安全部有关马来西亚水产饲料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自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马来西亚水产饲料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二)《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马来西亚农业及粮食安全部关于马来西亚水产饲料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商品名称

  本公告中的水产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水生动物食用的产品,包括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等。

  三、生产企业要求

  (一)输华水产饲料的生产加工企业,应实施以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原理为基础的卫生管理体系,经马来西亚官方主管部门批准,并接受其监督检查。其产品应符合马来西亚的相关法律法规,并被允许在马来西亚国内市场自由销售。

  (二)输华水产饲料的生产加工企业,须经马来西亚农业及粮食安全部(以下称“马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推荐,获得中方注册登记后方可向中国出口水产饲料。

  四、原料及产品要求

  (一)水生动物源性原料应来自马来西亚本国水域的养殖或野生水生动物,或公海捕捞的水生动物,以及这些水生动物用于生产供人类食用水产品的加工副产品;陆生动物源性原料应来自符合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规定并经中方认可的非疫区。

  (二)不得使用因扑灭动物疫情而淘汰的动物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作为原料。

  (三)不得添加任何不明来源或种类的动物源性原料。

  (四)植物源性原料不得含有危害动物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包括未经中国官方批准的转基因成分。

  (五)经中方允许使用的第三国原料,应合法进口并可追溯至原产国。

  (六)输华水产饲料属中国农业农村部进口产品登记范围的,还应满足进口产品登记要求。

  (七)输华水产饲料应符合中国国家标准《饲料卫生标准》(GB13078)要求。

  五、生产工艺要求

  (一)输华水产饲料应经过中心温度不低于90℃,持续时间不少于30分钟热处理,或采用经中方认可的其它等效处理方式。

  (二)水产饲料输华前,应经马来西亚官方随机抽样检测沙门氏菌和肠杆菌科,并符合以下要求:

  沙门氏菌:25克样品中未检出:n=5, c=0, m=0, M=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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