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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46号(关于进口巴西陆生动物蛋白饲料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来源: | 作者:京元瑞环 | 发布时间: 2023-05-06 | 519 次浏览 | 分享到: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巴西联邦共和国农业和畜牧业部有关巴西输华陆生动物蛋白饲料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巴西陆生动物蛋白饲料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巴西联邦共和国农业和畜牧业部关于巴西输华陆生动物蛋白饲料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议定书》。

  二、进口商品范围

  本公告中的陆生动物蛋白饲料指禽源性蛋白饲料和猪源性蛋白饲料,包括肉粉、骨粉、肉骨粉、血粉和羽毛粉等。

  三、生产企业要求

  巴西输华陆生动物蛋白饲料生产企业应经巴西联邦共和国农业和畜牧业部(以下称“巴方”)批准,并在巴方有效监督之下生产,实施了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质量管理体系或按照HACCP原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并有效执行产品追溯和召回制度。

  巴西输华陆生动物蛋白饲料生产企业由巴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推荐,经中方审核合格并注册登记,注册登记有效期5年,获得注册登记生产企业变更情况巴方应及时向中方通报和确认。

  四、进口商品要求

  (一)动物源性原料要求。

  1.原料来源动物在巴西出生和饲养,在官方批准的屠宰厂屠宰,经宰前、宰后检验,无任何法定通报疫病的症状。

  2.原料来源动物没有因为动物疫情受到移动限制或者被扑杀。

  3.原料如果进口,应来自已经中方批准允许向中国出口该类原料的国家。

  4.没有使用反刍动物原料,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反刍动物源性成分污染。

  5.来源于口蹄疫、古典猪瘟、非洲猪瘟、猪水泡病、高致病性禽流感非疫区。

  (二)生产加工要求。

  1.经过中心温度不低于90℃至少15分钟的热处理,或者采用中方认可的其他等效加工方式进行热处理。

  2.生产加工过程没有添加不明种类的动物源性原料和反刍动物源性原料等禁止使用的物质。

  3.生产中和生产后以及运输中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污染。

  (三)生产产品要求。

  产品符合巴西法律法规要求,允许在巴西国内自由销售。巴方对每批输华陆生动物蛋白饲料进行随机抽样,并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检测:

  1.经巴方认可实验室采用聚合酶链式反应(PCR)方法或中方认可的其他方法进行检测,结果不含反刍动物源性成份。PCR方法检测反刍动物源性成分DNA的限值为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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