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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46号(关于进口巴西陆生动物蛋白饲料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来源: | 作者:京元瑞环 | 发布时间: 2023-05-06 | 542 次浏览 | 分享到:

  2.符合沙门氏菌和肠杆菌科的要求:

  沙门氏菌:25克样品中未检出:n=5,c=0, m=0,M=0;

  肠杆菌科:1克样品中:n=5, c=2, m=10, M=3x102;

  n-检验的样品数;

  m-细菌数的阈值,如果所有样品中细菌数都没有超过m,该结果为合格;

  M-细菌数的最大值,如果有1个或多个样品中细菌数等于或大于M,该结果为不合格;

  c-细菌数介于m与M之间的样品数,如果其他样品的细菌数是小于或等于m,该结果仍认为可接受。

  五、出口前查验和证书要求

  巴方负责对经检验检疫符合双方议定书要求的每批输华陆生动物蛋白饲料出具兽医卫生证书。

  兽医卫生证书的官方印章、卫生证书样本版式发生变化时,巴方应及时向中方通报。

  六、包装和标签要求

  巴西输华陆生动物蛋白饲料应使用安全洁净的材料进行包装,包装密封性能良好、不易破损。

  外包装需加施标签,标签应符合中方有关要求,并标注“非供人类使用”或“仅用于饲料生产”等文字。

  七、进境检验检疫要求

  (一)检疫审批。

  进口企业应在签订贸易合同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证单核查。

  1. 核查是否附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 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巴西生产企业。

  3. 核查卫生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三)货物检查。

  中国海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要求,对巴西输华陆生动物蛋白饲料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四)不合格情况处理。

  1. 无有效的卫生证书,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 来自非注册登记巴西生产企业的产品,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 检出未经批准的动物源性成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 发现土壤、动物尸体、动物排泄物或其他禁止进境物,按照有关规定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5. 经检测发现安全卫生项目不符合中国饲料卫生标准的,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6. 发现散包、容器破裂的,由货主或代理人负责整理完好。包装破损且有传播动植物疫病风险的,应当对所污染的场地、物品、器具进行消毒处理。

  发现重大安全卫生问题,中方将向巴方通报,对多次发生不合格问题或发生严重问题的生产企业,中方可采取加强检验检疫或注销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登记。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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