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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2号(关于进口马来西亚水产饲料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来源: | 作者:京元瑞环 | 发布时间: 2023-04-13 | 482 次浏览 | 分享到:

  肠杆菌科:1克样品中:n=5, c=2, m=10, M=300;

  n-检验的样品数;

  m-细菌数的阈值;如果所有样品中细菌数都没有超过m,该结果为合格;

  M-细菌数的最大值;如果有1个或多个样品中细菌数等于或大于M,该结果为不合格;

  c-细菌数介于m与M之间的样品数,如果其它样品的细菌数是小于或等于m,该结果仍认为可接受。

  六、包装、标签和存储运输要求

  (一)输华水产饲料须用全新、洁净,且密封性和防潮性能良好、不易破损的包装材料进行包装。

  (二)包装需加施中文标签,标签应符合中国国家标准《饲料标签》(GB 10648)的要求。

  (三)货物外包装需注明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及注册登记号码,并标注“仅用作饲料”等警示语。

  (四)输华水产饲料的生产、存储、运输过程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污染。

  七、出口前查验和证书要求

  马来西亚官方应对输华水产饲料进行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并出具卫生证书,证明水产饲料符合双边议定书的要求。向中国出口的每批水产饲料均须随附一份正本官方卫生证书。

  八、进境检验检疫要求

  (一)检疫审批。

  进口马来西亚水产饲料,应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部分取消检疫审批的产品除外)。

  (二)证单核查。

  1.核查是否附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3.核查卫生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三)货物检查。

  中国海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要求,对进口马来西亚水产饲料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四)不合格情况处理。

  1.无有效的卫生证书,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来自非注册登记境外生产企业的产品,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检出未经批准的动物源性成分,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检出未经中国官方批准的转基因成分,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5.发现土壤、动物尸体、动物排泄物或其他禁止进境物,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6.经检测发现安全卫生项目不符合中国饲料卫生标准的,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7.发现散包、容器破裂的,由货主或代理人负责整理完好。包装破损且有传播动植物疫病风险的,应当对所污染的场地、物品、器具进行检疫处理。

  发现重大安全卫生问题,中方将向马方通报,并视情采取暂停相关企业甚至暂停马来西亚相关产品输华等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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