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发现活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活的有害生物的,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4. 发现土壤、未经中国官方批准的转基因成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5. 发现动物粪便、动物尸体、禽类羽毛、植物种子或不符合中国饲料相关安全卫生标准,作无害化、退回或销毁处理;
6. 发现不符合第五条第(二)款第2项要求,作补正、退回或销毁处理;
7. 发现使用非乌拉圭原产大豆、油菜籽作为加工原料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8. 发现其他不符合中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要求或不符合中国饲料相关安全卫生标准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发现上述不符合情况,中方将向乌方通报,并根据严重程度采取暂停相关企业输华资质等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