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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口乌拉圭豆粕和油菜籽粕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来源: | 作者:京元瑞环 | 发布时间: 2025-06-11 | 22 次浏览 | 分享到:

          近日,海关总署发布了2025年第118号(关于进口乌拉圭豆粕和油菜籽粕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允许符合以下要求的乌拉圭豆粕、油菜籽粕进口。

          

关于进口乌拉圭豆粕和油菜籽粕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2025年  第118号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乌拉圭东岸共和国牧农渔业部(以下称乌方)有关乌拉圭豆粕、油菜籽粕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要求的乌拉圭豆粕、油菜籽粕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乌拉圭东岸共和国牧农渔业部关于乌拉圭豆粕、油菜籽粕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本公告中的豆粕(soybean meal)和油菜籽粕(rapeseed meal)是指在乌拉圭境内种植的大豆和油菜籽经压榨和浸出等工艺制取分离油脂后的副产品。

 三、企业注册

  输华豆粕、油菜籽粕应来自乌方考核批准的加工企业。加工企业由乌方向中方推荐,经中方检查或审查通过后予以注册登记,在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并动态更新。

  四、关注的有害生物

  (一)输华豆粕不得携带以下有害生物:

  1. 豚草Ambrosia artemisiifolia

  2. 刺蒺藜草Cenchrus echinatus

  3. 假高粱Sorghum halepense

  4. 海岸蒺藜草Cenchrus spinifex

  5. 沙丘蒺藜草Cenchrus tribuloides

  (二)输华油菜籽粕不得携带以下有害生物:

  1. 豚草Ambrosia artemisiifolia

  2. 刺蒺藜草Cenchrus echinatus

  3. 假高粱Sorghum halepense

  4. 毒麦 Lolium temulentum

  五、装运前要求

  (一)生产要求。

  1. 加工企业应建立良好的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溯源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按照其理念实施管理。

  2. 加工企业应加强对原辅料、加工、仓储、运输等环节的卫生控制,避免豆粕和油菜籽粕被土壤、动物尸体、动物粪便及羽毛等污染,不得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和任何动物源性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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