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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53号(关于进口印度尼西亚饲用水生动物蛋白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来源: | 作者:京元瑞环 | 发布时间: 2025-12-25 | 4 次浏览 | 分享到: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检疫局(以下称印尼方)关于印度尼西亚输华饲用水生动物蛋白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要求的产品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检疫局关于印度尼西亚饲用鱼粉、鱼油等水生动物蛋白及油脂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产品范围

  本公告允许进口的产品范围包括饲用鱼粉、鱼油等水生动物蛋白及油脂,含水生动物(海洋哺乳动物除外)及其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副产品制成的动物源性饲料。

  三、生产企业要求

  (一)经印尼方批准,由印尼方向中方推荐,获得中方注册登记;

  (二)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质量管理体系或按照HACCP理念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并有效执行质量安全卫生控制、自检自控、产品追溯和召回制度;

  (三)在印尼方有效监督下,符合印尼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四、原料要求

  (一)来自印度尼西亚本国海域、公海捕捞的水生动物或者养殖的水生动物(不包括海洋哺乳动物);

  (二)由上述动物的整体或水产品加工厂的副产品加工生产;

  (三)没有使用因动物疫病死亡的,或因扑灭动物疫情而淘汰的水生动物;

  (四)不含除水生动物以外的其他动物源性成份,并且未受到第三国动物源性产品的污染。

  五、生产加工要求

  (一)在印尼方有效监督下;

  (二)经过中心温度不低于85ºC、时间不少于15分钟的热加工,或者中方认可的其他等效加工方式;

  (三)加工过程没有添加任何不明种类的动物源性原料及禁用物质;

  (四)生产过程中和生产后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污染。

  六、安全卫生要求

  (一)产品允许在印度尼西亚境内自由销售;

  (二)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要求;

  (三)产品不含有危害动物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并符合中国的饲料安全卫生标准;

  (四)产品出口前,经印尼方官方主管部门随机抽样检测,结果符合以下要求:

  1.沙门氏菌:25克样品中未检出:n=5, c=0, m=0, M=0;

  2.肠杆菌:1克样品中 n=5, c=2, m=10, M=300;

  其中:

  n-检验的样品数;

  m-细菌数的最小值(阈值);如果所有样品中细菌数都没有超过m,该结果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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