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细菌数的最大值;如果有1个或多个样品中细菌数等于或大于M,该结果为不合格;
c-细菌数介于m与M之间的样品数,如果其他样品的细菌数是小于或等于m,该结果仍认为可接受;
3.在官方主管部门认可的实验室,采用聚合酶链式反应(PCR)方法检测反刍动物源性成分,结果为阴性。
七、包装、标签和存储运输要求
(一)包装全新、洁净,密封性和防潮性能良好,不易破损;
(二)产品外包装加施中文标签,标签符合中国国家标准《饲料标签》(GB 10648)的要求,并注明“非供人类食用”或“仅用作饲料”等警示语;
(三)产品的存储、运输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污染。
八、出口前查验和证书要求
(一)印尼方负责对输华产品实施检验检疫,并按双方确认的证书样本出具卫生证书,证明其符合《议定书》要求;
(二)每批输华产品应至少随附一份官方正本卫生证书。
九、进境检验检疫
(一)证单核查。
1.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2.核查卫生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二)货物检查。
中国海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要求,对印度尼西亚输华产品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情况处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无有效的卫生证书的;来自非注册登记印度尼西亚生产企业的;货证不符的;检出未经批准的动物源性成分的;发现土壤、动物尸体、动物排泄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无法进行有效的检疫处理的;标签不符合标准且无法更正的。
2.经检测发现安全卫生项目不符合中国饲料卫生标准的,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3.发现散包、容器破裂的,由货主或代理人负责整理完好,包装破损且有传播动植物疫病风险的,应当对所污染的场地、物品、器具进行检疫处理。
4.对检出严重不合格问题的生产企业,中方将依法采取有关措施,并撤销相关企业输华资格。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