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加拿大食品检验署(以下称加方)关于加拿大宠物食品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要求的加拿大宠物食品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加拿大食品检验署关于加拿大宠物食品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安排》(以下简称《安排》)。
二、允许进口产品范围
本公告中的宠物食品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宠物(犬、猫)直接食用的产品,包括干粮、罐头、零食和咬胶等。
三、产品来源动物要求
输华宠物食品原料的来源动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为反刍动物(乳和乳制品除外)和水生哺乳动物;
(二)不得为非法猎杀或者非法捕捞来源的动物;
(三)不得为因动物疫病死亡的动物;
(四)不得为因控制或者扑灭动物疫情而受到移动限制或者扑杀的动物;
(五)陆生动物须在加拿大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屠宰厂进行屠宰,经宰前、宰后检验,无可通过产品传播给动物或人的动物传染病临床症状。
四、原料要求
(一)来自加拿大相关主管部门有效监管的企业,符合加拿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卫生要求,适合用于宠物食品生产。
(二)动物源性原料应符合:
1.不得含有反刍动物源性成分,未受到反刍动物源性成分的污染(乳和乳制品除外);
2.来自符合世界动物卫生组织规定,并经中方认可的相关疫病非疫区;
3.水产原料来源于水生动物(水生哺乳动物除外)以及在生产供人类消费的产品过程中产生的副产品,原料来源动物无传染病症状。
(三)来自于加拿大以外国家的动物源性原料,应为合法进口,并经加方检验检疫合格,合法使用于宠物食品生产。
(四)植物源性原料不含未经中国官方批准的转基因成分。
五、生产加工企业要求
(一)经加拿大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合法经营;
(二)实施以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原理为基础的卫生管理体系;
(三)接受加拿大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其生产加工持续符合加拿大相关安全卫生管理规定,未因发生安全卫生问题受到限制;
(四)经加方推荐,获得中方注册登记。
六、生产加工要求
输华宠物食品的生产、加工过程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加拿大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认可的卫生管理体系组织生产,对生产关键控制点进行有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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