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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6号(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加拿大宠物食品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来源: | 作者:京元瑞环 | 发布时间: 2026-02-04 | 12 次浏览 | 分享到:

  (二)加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生产加工进行日常监管,确保生产加工过程持续符合加拿大有关安全卫生管理规定;

  (三)商业无菌宠物食品应使用F0值不低于3.0的热处理方法进行加工;

  (四)膨化干制宠物食品应至少经过中心温度90ºC以上膨化干燥加工,或者加方批准并经中方认可的其他等效方式加工,以确保消除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等疫情风险;

  (五)其他加工宠物食品应经过中心温度90ºC以上的热处理,或者加方批准并经中方认可的其他等效方式处理,以确保消除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等疫情风险;

  (六)生产过程按照卫生管理体系有关要求采取了有效措施,避免未经批准原料成分、异物等污染。

  七、产品要求

  (一)允许在加拿大国内市场自由销售;

  (二)具有完备的可追溯性;

  (三)不含中国法律法规或加拿大相关食品和饲料安全立法规定的任何违禁物;

  (四)没有受到未经批准的生产原料或者成分污染;

  (五)不含危害动物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符合中国和加拿大有关安全卫生标准;

  (六)出口前,按生产批次随机抽取5个样品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下列要求:

  1.商业无菌宠物食品符合商业无菌要求;

  2.非商业无菌宠物食品符合下列要求:

  沙门氏菌:25克中未检出:n = 5,c = 0,m = 0,M = 0;

  肠杆菌科:在1克中n =5,c=2,m=10,M=300;

  其中:

  n=检测的样本数量;

  c=细菌数量位于m 和 M之间的样本数量;如果其他样品的细菌数量为m或更少,该样本仍被视为可接受;

  m=细菌数量的阈值;如果所有样本中的细菌数量不超过m,则视为结果符合要求;

  M=细菌数量的最大值;如果单个样本或多个样本中的细菌数量为M或更多,则视为结果不符合要求。

  八、包装、标签和储存运输要求

  (一)包装材料全新、洁净,密封性和防潮性能良好、不易破损;

  (二)包装加施中文标签,标签符合中国《宠物饲料标签规定》要求;

  (三)外包装须注明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和注册登记号码,并标注“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非供人类食用”或“仅用于宠物食用”中文字样;

  (四)宠物食品存储和运输过程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受到污染。

  九、出口前查验和证书要求

  输华宠物食品由加方实施检验检疫,并出具卫生证书,证明产品符合《安排》的要求。每批宠物食品须随附卫生证书,一份正本和两份副本。

  十、进境检验检疫要求

  (一)检疫审批。

  进口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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