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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来源: | 作者:京元瑞环 | 发布时间: 2021-11-21 | 2079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十四条 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十五条 不予登记的境外供货企业自不予登记之日起2个月后方可向海关总署重新申请登记。

  第十六条 已登记境外供货企业的名称、经营场所或者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海关总署申请变更登记,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登记申请表及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海关总署应当自收到变更登记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变更登记的决定。

  第十七条 需要延续有效期的,已登记境外供货企业应当在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海关总署申请复查换证,复查换证时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海关总署应当在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换证的决定。

  到期未申请复查换证的,海关总署予以注销。


第三章 质量信用管理


  第十八条 海关总署对境外供货企业实行质量信用管理。直属海关根据进口棉花的实际到货质量和境外供货企业的履约情况,对境外供货企业的质量信用进行评估,并上报海关总署。

  第十九条 按照质量信用,境外供货企业分为A、B、C三个层级:

  (一)A级:境外供货企业自获得海关总署登记后即列为A级;

  (二)B级:A级境外供货企业发生本办法第二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降为B级;

  (三)C级:未获得海关总署登记的境外供货企业默认为C级;B级境外供货企业发生本办法第二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降为C级。

  第二十条 登记境外供货企业进口的同合同、同发票、同规格的棉花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对该境外供货企业的质量信用进行评估并作相应调整:

  (一)等级降级幅度在2级及以上的棉包数量超过总包数20%的;

  (二)长度降级幅度在1/16英寸(约1.58毫米)及以上的棉包数量超过总包数20%的;

  (三)马克隆值不合格的棉包数量超过总包数60%的;

  (四)到货重量短少率超过3%,未及时赔偿的;

  (五)货物中发生严重油污、水渍、霉变、板结的棉包数量超过总包数的5%的;

  (六)货物包装发生影响运输、搬运、装卸的严重破损,破损棉包数量超过总包数20%的;

  (七)混有异性纤维、棉短绒、废棉和危害性杂物,经核查对企业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二十一条 进口棉花发生本办法第二十条所列情形时,海关应当将有关检验结果告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境外供货企业。未经海关允许,收货人不得销售、使用该批进口棉花。海关应当及时将进口棉花的检验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上报直属海关。

  第二十二条 直属海关对检验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初步评估确定境外供货企业的质量信用层级,并将评估结果及理由书面告知境外供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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