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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来源: | 作者:京元瑞环 | 发布时间: 2021-11-21 | 2026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提高进口棉花质量,维护正常贸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口棉花的检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口棉花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进口棉花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对进口棉花的境外供货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供货企业)实施质量信用管理,对境外供货企业可以实施登记管理。

  第五条 海关依法对进口棉花实施到货检验。


第二章 境外供货企业登记管理


  第六条 为了便利通关,境外供货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向海关总署申请登记。

  第七条 申请登记的境外供货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合法经营资质;

  (二)具有固定经营场所;

  (三)具有稳定供货来源,并有相应质量控制体系;

  (四)熟悉中国进口棉花检验相关规定。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登记时应当向海关总署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登记申请表(以下简称登记申请表);

  (二)合法商业经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图及经营场所平面图;

  (四)质量控制体系的相关材料;

  (五)质量承诺书。

  以上材料应当提供中文或者中外文对照文本。

  第九条 境外供货企业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代理人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境外供货企业的委托书。

  第十条 海关总署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海关总署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

  (三)申请人自被告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补正申请材料,视为撤销申请;申请人提供的补正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受理当事人提交的申请后,海关总署应当组成评审组,开展书面评审,必要时开展现场评审。上述评审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

  第十二条 经审核合格的,海关总署应当对境外供货企业予以登记,颁发《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书)并对外公布。

  第十三条 经审核不合格的,海关总署对境外供货企业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境外供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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