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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
来源: | 作者:京元瑞环 | 发布时间: 2022-01-22 | 3084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五十七条 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承担备案管理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已备案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的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其中,与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安全性有关的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可以同时责令暂停销售、使用。


已进行备案但备案信息尚未向社会公布的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承担备案管理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可以责令备案人改正并在符合要求后向社会公布备案信息。


第五十九条 备案人存在以下情形的,承担备案管理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取消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备案:


(一)备案时提交虚假资料的;


(二)已经备案的资料不符合要求,未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或者未按要求暂停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销售、使用的;


(三)不属于化妆品新原料或者化妆品备案范围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注册受理通知、技术审评意见告知、注册证书发放和备案信息发布、注册复核、化妆品新原料使用情况报告提交等所涉及时限以通过信息服务平台提交或者发出的时间为准。


第六十一条 化妆品最后一道接触内容物的工序在境内完成的为国产产品,在境外完成的为进口产品,在中国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完成的参照进口产品管理。


以一个产品名称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配合使用产品或者组合包装产品,任何一剂的最后一道接触内容物的工序在境外完成的,按照进口产品管理。


第六十二条 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取得注册或者进行备案后,按照下列规则进行编号。


(一)化妆品新原料备案编号规则:国妆原备字+四位年份数+本年度备案化妆品新原料顺序数。


(二)化妆品新原料注册编号规则:国妆原注字+四位年份数+本年度注册化妆品新原料顺序数。


(三)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规则:


国产产品: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G妆网备字+四位年份数+本年度行政区域内备案产品顺序数;


进口产品:国妆网备进字(境内责任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四位年份数+本年度全国备案产品顺序数;


中国台湾、香港、澳门产品:国妆网备制字(境内责任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四位年份数+本年度全国备案产品顺序数。


(四)特殊化妆品注册编号规则:


国产产品:国妆特字+四位年份数+本年度注册产品顺序数;


进口产品:国妆特进字+四位年份数+本年度注册产品顺序数;


中国台湾、香港、澳门产品:国妆特制字+四位年份数+本年度注册产品顺序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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