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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95号(关于进口白俄罗斯菜籽粕和豆粕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来源: | 作者:京元瑞环 | 发布时间: 2022-10-12 | 1033 次浏览 | 分享到: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白俄罗斯共和国农业和食品部关于白俄罗斯菜籽粕、豆粕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白俄罗斯菜籽粕和豆粕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白俄罗斯共和国农业和食品部关于白俄罗斯菜籽粕、豆粕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本公告中的菜籽粕(Rapeseed meal)和豆粕(Soybean meal)是指在白俄罗斯境内种植的油菜籽和大豆经压榨和浸出等工艺制取分离油脂后的副产品。

  三、企业注册

  输华菜籽粕和豆粕应来自白俄罗斯共和国农业和食品部(以下称白方)考核批准的加工企业。加工企业由白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推荐,经中方检查或审查通过后予以注册登记,在中方网站上公布并动态更新。

  四、关注的有害生物

  输华菜籽粕和豆粕不得携带以下有害生物:

  1. 豚草(属) Ambrosia spp.

  2. 假高粱 Sorghum halepense

  3. 菟丝子(属) Cuscuta spp.

  4. 列当(属) Orobanche spp.

  5. 臭千里光 Senecio jacobaea

  6. 具节山羊草 Aegilops cylindrica

  7. 大阿米芹 Ammi majus

  8. 铺散矢车菊 Centaurea diffusa

  9. 欧洲山萝卜 Knautia arvensis

  10. 毒麦 Lolium temulentum

  11. 箭斑圆皮蠹 Anthrenus picturatus

  12. 菜豆象 Acanthoscelides obtectus

  13. 黑斑皮蠹 Trogoderma glabrum

  14. 白斑皮蠹 Trogoderma megatomoides

  15. 褐拟谷盗 Tribolium destructor

  16. 豆象(属)(非中国种) Bruchus spp. (non-Chinese)

  五、产品生产和出口要求

  (一)生产、存储及运输。

  1. 加工企业应建立良好的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溯源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按照其理念实施管理。白方应对加工企业实施有效监管,确保输华菜籽粕和豆粕在原料和成品存储、加工和运输时符合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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