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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54号(关于进口塞尔维亚宠物食品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来源: | 作者:京元瑞环 | 发布时间: 2023-05-30 | 544 次浏览 | 分享到:

  (三)输华宠物食品的生产、存储和运输过程均采取了有效措施避免污染。

  七、产品要求

  (一)输华宠物食品应符合中方动物疫情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输华宠物食品出口前,按生产批次随机抽取5个样品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罐装宠物食品符合商业无菌要求;

  2. 非罐装加工宠物食品符合下列要求:

  沙门氏菌:25克中不含: n = 5, c = 0, m = 0, M = 0;

  肠杆菌科:1克中 n = 5, c = 2, m = 10CFU/g, M = 300CFU/g 。

  其中:

  n = 检测的样本数量;

  c = 细菌数量位于m 和 M之间的样本数量。如果其他样品的细菌数量为m或更少,该样本仍被视为可接受;

  m =细菌数量的阈值;如果所有样本中的细菌数量不超过m,则视为结果符合要求;

  M = 细菌数量的最大值;如果单个样本或多个样本中的细菌数量为M或更多,则视为结果不符合要求。

  (三)输华宠物食品不得携带中方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进境物,不得含有危害动物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符合中国和塞尔维亚相关安全卫生标准。

  八、出口前查验和证书要求

  输华宠物食品应由塞方实施检验检疫,并出具卫生证书,证明产品符合双方有关议定书的要求。每批宠物食品须随附用中文、塞尔维亚文和英文写成的卫生证书,一份正本和两份副本。

  卫生证书样本经中塞双方确认,塞方如要变更证书样式,应至少提前一个月向中方通报。

  九、进境检疫审批

  除取消检疫审批的产品外,进口企业应在签订贸易合同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十、进境检验检疫

  输华宠物食品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疫。

  (一)证单核查。

  1. 核查是否附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取消检疫审批的产品除外)。

  2. 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3. 核查卫生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二)货物检查。

  中国海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要求,对塞尔维亚输华宠物食品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情况处理。

  1. 无有效的卫生证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 来自非注册登记塞尔维亚生产企业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 检出未经批准的动物源性成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 检出未经中国官方批准的转基因成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5. 发现土壤、动物尸体、动物排泄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无法进行有效的检疫处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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