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进出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意见稿)》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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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京元瑞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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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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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海关总署对于进出口饲料发生安全卫生问题时可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除已有的发布风险警示信息外,增加“加严检验检疫、限制进出口和暂停进出口”等风险管理措施。一是明确由申报地海关对货主或者其代理人所提供的申报信息及其随附单证进行审核;二是列出了单证审核应当不予通过的5种情形。高风险饲料进口后的存放加工场所需实施检疫监督,明确高风险饲料的指定存放加工要求,包括申请条件、重大问题报告、取消指定情形等,降低执法廉政风险。明确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包括一线进入特殊监管区产品,在特殊监管区内生产加工产品不适用本办法。9.明确转运、通运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要求。明确转运、通运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可参照第五章过境检验检疫相关要求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