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

010-52893992

EN
新闻列表
海关总署发布2021年25号公告,同意捷克配合饲料输华!
来源:海关总署 | 作者:京元瑞环 | 发布时间: 2021-03-21 | 1452 次浏览 | 分享到:

n-检验的样品数
m-细菌数的阈值;如果所有样品中细菌数都没有超过m,该结果为合格;
M-细菌数的最大值;如果有1个或多个样品中细菌数等于或大于M,该结果为不合格;
c-细菌数介于m与M之间的样品数,如果其它样品的细菌数是小于或等于m,该结果仍认为可接受。
六、包装、标签和存储运输要求
(一)每批输华配合饲料须用全新、洁净,密封和防潮性能良好、不易破损的包装材料进行包装。
(二)包装需加施中文标签,标签应符合中国国家标准《饲料标签》(GB 10648)要求。货物外包装需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及注册登记号码,并标注“仅用作饲料”等警示语。
(三)输华配合饲料的生产、存储、运输过程采取了有效措施避免污染。
七、出口前查验和证书要求
捷克官方应对输华配合饲料进行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并出具卫生证书,证明配合饲料符合双边议定书的要求。向中国出口的每批配合饲料均须随附一份正本官方卫生证书。
八、进境检验检疫
(一)检疫审批。
进口商应在签订贸易合同前申请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证单核查。
1.核查是否附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3.核查卫生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三)货物检查。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要求,对进口捷克配合饲料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四)不符合情况处理。
1. 无有效的卫生证书,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 来自非注册登记境外生产企业的产品,或者来自注册登记境外生产企业的非注册登记产品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 检出未经中国官方批准的转基因成份,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 检出未经批准的动物源性成份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5. 发现土壤、动物尸体、动物排泄物或其他禁止进境物,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6. 经检测发现安全卫生项目不符合中国饲料卫生标准的,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7. 发现散包、容器破裂的,由货主或代理人负责整理完好。包装破损且有传播动植物疫病风险的,应当对所污染的场地、物品、器具进行检疫处理。
发现重大安全卫生问题,中国海关总署向捷克共和国农业部通报,并视情采取暂停相关出口企业甚至暂停捷克相关产品输华等措施。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