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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发布2021年25号公告,同意捷克配合饲料输华!
来源:海关总署 | 作者:京元瑞环 | 发布时间: 2021-03-21 | 1429 次浏览 | 分享到:
  3月18日,海关总署发布''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25号(关于进口捷克配合饲料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捷克配合饲料进口。
  附:进口捷克配合饲料检疫和卫生要求
 
进口捷克配合饲料检疫和卫生要求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三)《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四)《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捷克共和国农业部关于捷克输华配合饲料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商品名称
本公告中的配合饲料是指根据养殖动物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三、生产企业要求
(一)输华配合饲料的生产企业应实施以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原理为基础的卫生管理体系,经捷克官方主管部门批准,并接受其监督检查,产品符合捷克和欧盟的相关要求并允许在捷克和欧盟市场自由销售。
(二)输华配合饲料的生产企业应经捷克共和国农业部批准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推荐,获得中方注册登记后方可向中国出口配合饲料。
四、原料及产品要求
(一)生产原料来自捷克本国或合法进口,符合捷克及欧盟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安全卫生要求;
(二)陆生动物源性原料应来自符合OIE规定并经中方认可的非疫区。水生动物源性原料来自于公海捕捞的野生水生动物或养殖水生动物,或这些水生动物用于生产人类食用水产品后的加工副产品。
(三)不得使用因扑灭动物疫情而淘汰的动物或者死亡原因不明的动物。不得添加任何不明来源或种类的动物源性原料。
(四)输华产品不得含有危害动物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及未经中方批准的转基因成份。
(五)输华产品属中国农业农村部进口产品登记范围的,还应满足进口产品登记要求。
(六)输华产品应符合中方饲料卫生标准(GB13078)要求。
五、生产工艺要求
(一)输华配合饲料的生产加工经过中心温度不低于90℃,持续时间不少于30分钟热处理,或采用经中方认可的其它等效处理方式。
  (二)经加工配合饲料输华前应经捷克官方随机抽样检测,并符合以下要求:
沙门氏菌:25克样品中未检出:n=5, c=0, m=0, M=0;
肠杆菌科:1克样品中:n=5, c=2, m=10, M=3×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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