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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第248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来源: | 作者:京元瑞环 | 发布时间: 2021-11-21 | 2221 次浏览 | 分享到:

  (五)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对相关企业进行审核检查的审查报告。

  必要时,海关总署可以要求提供企业食品安全卫生和防护体系文件,如企业厂区、车间、冷库的平面图,以及工艺流程图等。

  第九条 本规定第七条所列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向海关总署提出注册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企业注册申请书;

  (二)企业身份证明文件,如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等;

  (三)企业承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声明。

  第十条  企业注册申请书内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所在国家(地区)、生产场所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方式、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注册编号、申请注册食品种类、生产类型、生产能力等信息。

  第十一条 注册申请材料应当用中文或者英文提交,相关国家(地区)与中国就注册方式和申请材料另有约定的,按照双方约定执行。

  第十二条 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三条 海关总署自行或者委托有关机构组织评审组,通过书面检查、视频检查、现场检查等形式及其组合,对申请注册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评估审查。评审组由2名以上评估审查人员组成。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和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应当协助开展上述评估审查工作。

  第十四条 海关总署根据评估审查情况,对符合要求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予以注册并给予在华注册编号,书面通知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对不符合要求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不予注册,书面通知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

  第十五条 已获得注册的企业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时,应当在食品的内、外包装上标注在华注册编号或者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注册编号。

  第十六条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海关总署在对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予以注册时,应当确定注册有效期起止日期。

  第十七条 海关总署统一公布获得注册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名单。

  第三章 注册管理

  第十八条 海关总署自行或者委托有关机构组织评审组,对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是否持续符合注册要求的情况开展复查。评审组由2名以上评估审查人员组成。

  第十九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通过注册申请途径,向海关总署提交变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册事项变更信息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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