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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第248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来源: | 作者:京元瑞环 | 发布时间: 2021-11-21 | 2206 次浏览 | 分享到:

  (二)与变更信息有关的证明材料。

  海关总署评估后认为可以变更的,予以变更。

  生产场所迁址、法定代表人变更或者所在国家(地区)授予的注册编号改变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在华注册编号自动失效。

  第二十条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至6个月内,通过注册申请途径,向海关总署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延续注册申请材料包括:

  (一)延续注册申请书;

  (二)承诺持续符合注册要求的声明。

  海关总署对符合注册要求的企业予以延续注册,注册有效期延长5年。

  第二十一条 已注册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注销其注册,通知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并予以公布:

  (一)未按规定申请延续注册的;

  (二)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主动申请注销的;

  (三)不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二)项要求的。

  第二十二条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应当对已注册企业实施有效监管,督促已注册企业持续符合注册要求,发现不符合注册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暂停相关企业向中国出口食品,直至整改符合注册要求。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自行发现不符合注册要求时,应当主动暂停向中国出口食品,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直至整改符合注册要求。

  第二十三条 海关总署发现已注册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不再符合注册要求的,应当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相关企业食品进口。

  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注册的企业被暂停进口的,主管当局应当监督相关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向海关总署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和符合注册要求的书面声明。

  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申请注册的企业被暂停进口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向海关总署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和符合注册要求的书面声明。

  海关总署应当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恢复相关企业食品进口。

  第二十四条 已注册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撤销其注册并予以公告:

  (一)因企业自身原因致使进口食品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向中国境内出口的食品在进境检验检疫中被发现食品安全问题,情节严重的;

  (三)企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存在重大问题,不能保证其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

  (四)经整改后仍不符合注册要求的;

  (五)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的;

  (六)拒不配合海关总署开展复查与事故调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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