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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第248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来源: | 作者:京元瑞环 | 发布时间: 2021-11-21 | 2218 次浏览 | 分享到:

  (七)出租、出借、转让、倒卖、冒用注册编号的。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国际组织或者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发布疫情通报,或者相关食品在进境检验检疫中发现疫情、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问题的,海关总署公告暂停该国家(地区)相关食品进口,在此期间不予受理该国家(地区)相关食品生产企业注册申请。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中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指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监管的官方部门。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3月22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5号公布,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海关总署第248号令下载链接: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的令.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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