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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来源: | 作者:京元瑞环 | 发布时间: 2021-05-04 | 2286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六条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方式包括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注册和企业申请注册。

 

  海关总署根据对食品的原料来源、生产加工工艺、食品安全历史数据、消费人群、食用方式等因素的分析,并结合国际惯例确定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方式和申请材料。

 

  经风险分析或者有证据表明某类食品的风险发生变化的,海关总署可以对相应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方式和申请材料进行调整。

 

  第七条 下列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由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向海关总署推荐注册:肉与肉制品、肠衣、水产品、乳品、燕窝与燕窝制品、蜂产品、蛋与蛋制品、食用油脂和油料、包馅面食、食用谷物、谷物制粉工业产品和麦芽、保鲜和脱水蔬菜以及干豆、调味料、坚果与籽类、干果、未烘焙的咖啡豆与可可豆、特殊膳食食品、保健食品。

 

  第八条 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应当对其推荐注册的企业进行审核检查,确认符合注册要求后,向海关总署推荐注册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函;

  (二)企业名单与企业注册申请书;

  (三)企业身份证明文件,如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等;

  (四)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企业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声明;

  (五)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对相关企业进行审核检查的审查报告。

 

  必要时,海关总署可以要求提供企业食品安全卫生和防护体系文件,如企业厂区、车间、冷库的平面图,以及工艺流程图等。

 

  第九条 本规定第七条所列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向海关总署提出注册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企业注册申请书;

 

  (二)企业身份证明文件,如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等;

 

  (三)企业承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声明。

 

  第十条  企业注册申请书内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所在国家(地区)、生产场所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方式、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注册编号、申请注册食品种类、生产类型、生产能力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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