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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来源: | 作者:京元瑞环 | 发布时间: 2021-05-04 | 2301 次浏览 | 分享到:

 

  (二)向中国境内出口的食品在进境检验检疫中被发现食品安全问题,情节严重的;

 

  (三)企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存在重大问题,不能保证其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

 

  (四)经整改后仍不符合注册要求的;

 

  (五)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的;

 

  (六)拒不配合海关总署开展复查与事故调查的;

 

  (七)出租、出借、转让、倒卖、冒用注册编号的。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国际组织或者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发布疫情通报,或者相关食品在进境检验检疫中发现疫情、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问题的,海关总署公告暂停该国家(地区)相关食品进口,在此期间不予受理该国家(地区)相关食品生产企业注册申请。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中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指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监管的官方部门。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211日起施行。2012322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5号公布,根据201811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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