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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来源: | 作者:京元瑞环 | 发布时间: 2021-05-04 | 2298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十一条 注册申请材料应当用中文或者英文提交,相关国家(地区)与中国就注册方式和申请材料另有约定的,按照双方约定执行。

 

  第十二条 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三条 海关总署自行或者委托有关机构组织评审组,通过书面检查、视频检查、现场检查等形式及其组合,对申请注册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评估审查。评审组由2名以上评估审查人员组成。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和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应当协助开展上述评估审查工作。

 

  第十四条 海关总署根据评估审查情况,对符合要求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予以注册并给予在华注册编号,书面通知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对不符合要求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不予注册,书面通知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

 

  第十五条 已获得注册的企业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时,应当在食品的内、外包装上标注在华注册编号或者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注册编号。

 

  第十六条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海关总署在对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予以注册时,应当确定注册有效期起止日期。

 

  第十七条 海关总署统一公布获得注册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名单。

 

  第三章 注册管理

 

  第十八条 海关总署自行或者委托有关机构组织评审组,对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是否持续符合注册要求的情况开展复查。评审组由2名以上评估审查人员组成。

 

  第十九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通过注册申请途径,向海关总署提交变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册事项变更信息对照表;

 

  (二)与变更信息有关的证明材料。

 

  海关总署评估后认为可以变更的,予以变更。

 

  生产场所迁址、法定代表人变更或者所在国家(地区)授予的注册编号改变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在华注册编号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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