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注册登记
一、参考法规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海关总署对出口饲料的出口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出口饲料应当来自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
第三十六条 《注册登记证》自颁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
第三十八条 获得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需要延续注册登记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申请。
第三十九条 直属海关应当在完成注册登记、变更或者注销工作后30日内,将相关信息上报海关总署备案。
第四十条 进口国家或者地区要求提供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名单的,由直属海关审查合格后,上报海关总署。海关总署组织进行抽查评估后,统一向进口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推荐并办理有关手续。
出境饲料(含宠物食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
出境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海关检验检疫注册登记

一、厂房、工艺、设备和设施
1.厂址应当避开工业污染源,与养殖场、屠宰场、居民点保持适当距离;
2.厂房、车间布局合理,生产区与生活区、办公区分开;
3.工艺设计合理,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4.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及仓储设施;
5.具备有害生物(啮齿动物、苍蝇、仓储害虫、鸟类等)防控设施。
二、具有与其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安全卫生控制相适应的检测能力
四、管理制度
1.岗位责任制度;
2.人员培训制度;
3.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4.按照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原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开展自检自控;
5.标准卫生操作规范(SSOP);
6.原辅料、包装材料合格供应商评价和验收制度;
7.饲料标签管理制度和产品追溯制度;
8.废弃物、废水处理制度;
9.客户投诉处理制度;
10.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制度。
(一)首次申请
1.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申请表;
2.国家饲料主管部门有审查、生产许可、产品批准文号等要求的,须提供获得批准的相关证明文件;
3.生产工艺流程图,并标明必要的工艺参数(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4.厂区平面图,并提供重点区域的照片或者视频资料。
(二)变更申请
1.出口动植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注册登记变更申请;
2.与变更内容相关的资料(变更项目的生产工艺说明、产业政策证明材料)。
(三)延续申请
企业延期申请书。
(四)注销申请
注销申请书。
1.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材料。海关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单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2.所在地海关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受理。
